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50788號函辦理。
二、修正「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等相關規定,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8月1日)前回職復薪」。
三、復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現職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