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2日臺教師(一)字第1130042652號函 辦理。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 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 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
三、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誤觸法網,請各 校加強宣導,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 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 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四、相關宣導文宣圖檔可至https://space.moc.gov.tw/FxP9WD 下載;另如有其他文宣尺寸需求或海報需求,請逕洽文化 部承辦人:詹小姐 (02)8512-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