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0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500749號函及108年11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079261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以下簡稱介聘辦法)第5條(附件4)規定略以:「(第1項)公立學校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始得申請介聘。……(第4項)公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一、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二、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
三、 | 為維護教師權益,爰本縣111學年度至113學年度教師甄選錄取之教師申請縣(內)外介聘服務年限回歸介聘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不再依各年度之簡章規定。請各校務必轉知相關教師知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