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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日新公告 | 2024-03-20 | 點閱數: 35

 

主旨:公告受理114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行政院90年8月22日台九O內字第28910號「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5、6章。

  四、國防部91年11月14日(91)鉦戊字第000813號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五、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3年3月20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3年3月20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3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畢業證書、退伍令、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等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聘書影本。

※受理單位: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處理名冊1式5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4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

                                 校長  鄧  仕  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緩召申請由人事室主動辦理,惟戶籍地有更動者請務必通知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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