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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訊組 - 日新公告 | 2017-03-31 | 點閱數: 187
萬安40號演習時間:4月13日(星期四)13時30分至14時,實施30分鐘之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人車疏散、交通管制及戰災救護等實作演練。 請於當日注意演習時間,應配合警察及民防人員指導管制事項如下: 一、演練期間,在不影響民眾上下班(學)與主要作息狀況下,演習地區內各公、民營工廠、公司照常營運作業,惟須關閉門窗及實施人員管制(台灣電力公司不實施斷電措施)。 二、人、車一律按規定接受警察及民防人員指(誘)導,進行防空疏散避難(軍事單位依其防空計畫實施),民眾應接受指(誘)導確實進入防空避難處所,居家者則應緊閉門窗及實施燈火管制 三、在家庭及公共場所之人員應緊閉門窗、水電、瓦斯、熄滅煙火,立即進入防空避難處所避難。 四、在機場、碼頭、車站之旅客及街道中之行人,應依避難指示,依憲、警、民防人員引導,立即進入附近防空避難場所避難。 五、在工作場所(如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及在學校之人員,立即進入指定之防空避難位置避難。 六、在郊外之人員,就近利用地形、地物避難。 七、在市區停放之車輛,一律在原地不得發動。 八、在幹道行駛之車輛,應即靠邊停放,或就近轉入非幹道停放,仍無法停靠者, 則繼續向郊外行駛,不得阻塞道路通行。 九、在非幹道上行駛之車輛,即向道路兩側疏散停放。 十、在郊外之車輛,不得進入市區,乘客就近疏散避難。 十一、臺鐵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及接送親友應立即依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十二、捷運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地下段由捷運局自行管制),下車旅客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十三、國內各機場、港口停泊之機、船均照常起降、靠離與行駛,惟下機旅客及接送親友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十四、軍用機場、港口,依空軍及海軍司令部規定辦理。 十五、流動人口(含在外觀望、商店顧客、行人)就近進入避難處所,嚴禁在街頭、戶外或防空避難處所附近徘迴觀望。 以上請民眾配合當日演習,以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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