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福興鄉日新國民小學 公告
主旨:公告受理113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行政院90年8月22日台九O內字第28910號「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5、6章。
四、國防部91年11月14日(91)鉦戊字第000813號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五、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2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2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畢業證書、退伍令、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等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2年者):聘書影本。
※受理單位: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2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處理名冊1式5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3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
校長 鄧 仕 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 緩召申請由人事室主動辦理,惟戶籍地有更動者請務必通知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