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22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一案,請貴校協助加強宣導兒童牙齒塗氟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5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252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公告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 | 考量學童成長速度之差異性,放寬國小學童臼齒窩溝封填補助施作年齡條件,由原6至9歲,修正為6至12歲。 |
(二) | 考量兒童牙齒塗氟服務之區域資源差異及服務缺口,並鼓勵家長攜帶兒童至院所施作,俾利醫事人員直接提供主要照顧者兒童口腔保健衛教指導,爰擬差別給付方案,由原每案補助500元,修正為6歲以下一般兒童社區巡迴服務每案補助450元,特殊兒童(12歲以下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設籍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之社區巡迴服務每案補助600元;醫療院所執行維持每案補助500元。 |
(三) | 為推廣幼兒整合性健康照護包含定期口腔保健、疫苗接種及健兒門診,俾利幼兒專責醫師了解兒童口腔保健時程並提供主要照顧者相關資訊與轉介牙醫院所,修正「兒童牙齒塗氟服務對象資格查核」,由原檢視健保卡,修正為檢視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兒童塗氟補助時程與紀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兒童塗氟保健服務前,確認該次檢查未被施作始得提供服務,並於黃卡填寫該次施作日期並加蓋院所戳章。6至12歲特殊兒童(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設籍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若無留存兒童健康手冊,可至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s://www.hpa.gov.tw/Pages/EBook.aspx?nodeid=1139)下載列印兒童健康手冊第4頁「兒童塗氟補助時程與紀錄表」使用。 |
(四) | 為優化服務品質,兒童牙齒塗氟服務之氟濃度由原「至少8,500ppm以上」修正為「至少22,600ppm以上」;另,依據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定義,更新「原住民族地區及偏遠地區一覽表」。 |
三、 | 為維護兒童口腔保健權利,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為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之宣導期,惠請協助加強宣導。自112年2月1日起,服務對象若未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不提供此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