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民意信箱第1110000276號案辦理。
二、騎乘自行車交通安全教育:
(一)自行車應停放於合法停車空間:
1、自行車請停放於合法停車空間,除可停放於自行車停車位外,
亦可於道路開放停車處所、「未實施收費」之路邊機車格與機慢車停放區等地點停放。
2、勿違規停放於汽車格、路邊「收費」機車格或停放區內、機車退出人行道、
騎樓路段(機慢車停放區除外)、禁停標線區域及其他禁止停車之處所停放。
(二)請依照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不闖紅燈及紅燈越線。
三、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規定,
慢車駕駛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均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四、檢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