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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組長 - 日新公告 | 2020-08-28 | 點閱數: 268

彰化縣福興鄉日新國民小學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 壹、依據:
  •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
  • 二、彰化縣政府109年4月6日府教網字第1090106664號函
  • 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貳、目的:
  • 一、維護教師課堂教學品質,增進學生有效學習,維持團體秩序。
  • 二、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的觀念,養成使用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的禮儀,並遵守應有的公共道德與規範。
  • 參、申請程序:
  • 凡本校學生欲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到校者,必須徵求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至教導處訓導組領取「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使用規範」與「同意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到校申請書」(如附件)。如有特殊情形需於上學時間內開機,經級任或任課教師同意後,方能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到校或於校園內開機。
  • 肆、管理規範:
  • 一、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於校園內一律關機,放學出校門後即可使用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與家長聯絡,非必要請儘量不要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到校,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
  • 二、如有特殊情形需於上學時間內開機,請事前取得級任或任課教師同意,並遵守下列使用禮儀:
  • (一)、將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保持靜音狀態。
  • (二)、上課時間不撥打、不接聽。
  • (三)、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具照相、錄音與錄影等功能者,需尊重他人隱私。
  • (四)、不得任意拍攝或上傳散播檔案,以免觸犯相關法律條文。
  • (五)、不得下載或觀看限制級圖片與影音。
  • (六)、上課時間不得執行任何遊戲、影音軟體、簡訊。
  • (七)、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請黏貼班級、姓名,以利辨別。
  • (八)、學生應妥善保管自己財物,如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遺失須自行負責,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
  • (九)、不得於學校進行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充電。
  • 伍、違反「管理規範」之處理方式:
  • 一、未經申請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交由教導處訓導組暫時保管,並請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物品。
  • 二、已申請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而違反管理規範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一至五項者,第一次,口頭訓誡,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二次,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由級任教師暫時保管並請學生當天領回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三次,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由教導處訓導組暫時保管並請學生當天領回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 三、未遵守「管理規範」屢勸不聽超過三次以上者,取消該學期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之資格,同時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交由教導處訓導組暫時保管,並請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物品。
  • 四、與同學發生爭執,而利用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呼朋引伴滋事,情節嚴重者,學校除依校規懲處外且取消當學期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攜帶資格。
  • 五、被取消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資格而再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到校者,均按本「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使用規範」第伍點第一條處理。
  •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校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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