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處理本校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 本小組職掌如左:
(一) 關於本校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 關於求償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成員為校長、三處主任、人事主任、訓導組長、教務組長,校長為召集人。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校幹事辦理。
- 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形隨時召開會議。
- 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總務處辦公費預算支應。
-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線上使用者
1人線上 (1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1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