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能及早發現火災發生、及早反應、即時求生,降低火災的傷害及損失。
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依據:
消防法第6條規定,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要設置在那些地方:
(一)供人就寢的居室(寢室)。
(二)廚房。
(三)樓梯。
1.有寢室之樓層。但該樓層為避難層者,不在此限。
2.僅避難層有寢室者,通往上層樓梯之最頂層。
(四)非屬前三款規定且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者,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
(注意:如果已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裝置之場所,可以不用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多一分準備,就多一分保障。請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保障您與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